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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认为《烛光里的妈妈》歌词被他人擅自修改,自称原作词人的李女士将被告李先生、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,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。近日,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。
原告李女士诉称,《烛光里的妈妈》系其于1987年为电影《眼镜里的海》创作的电影插曲,其是该歌曲的歌词的唯一作者,并于1993年12月1日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进行登记。后自己发现被告李先生擅自对上述歌词进行了修改。
原告另称,被告李先生于2015年2月,对《烛光里的妈妈》歌词进行了篡改并署名,发表在被告李先生本人的微博上,而该等修改并未征得原告李女士的同意,属于侵权作品,被告李先生在接受采访时声称是本人作词。随后,腾讯、土豆等网络媒体上出现了上述侵权作品。2017年4月24日,被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员工联络原告李女士,希望获得原告李女士的相关授权,但原告李女士表示拒绝。时至今日,被告的侵权作品仍然大量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。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,应该对被告李先生、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。起诉要求三被告在新浪网公开书面道歉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、合理支出等共计65万余元。
目前,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。(来源:海淀法院网)